2008年7月7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八版: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抢生母骨灰与生父合葬
法院判决赔偿继父、弟弟精神损失费
成玉文 郭玉国

  今年年初的一天,凌晨5时许,江苏盐城郊区某公墓木鱼声声、鞭炮齐鸣,一群人在风水先生的“指挥”下,掘开一个坟墓,取出骨灰,驾着船快速离去……
  “徐大爷,不好啦,奶奶的坟墓被扒,骨灰也被人挖跑了!”72岁的徐宝贵闻讯后,犹如五雷轰顶,晕厥倒地。
  
  继子强行掘墓
  “这事一定是那个小东西干的!”左邻右舍熟知内情的人都明了,这个小东西是徐宝贵的继子——封军。
  封军为何这般?事件还得从他母亲改嫁说起。封军出生在一个清贫的农民家庭,他5岁那年(1981年5月)亲生父亲因患重病不幸离世。他还有个8岁的哥哥,兄弟俩与母亲汤兰花相依为命。
  经人介绍,邻乡中兴镇尚未成家的代课教师徐宝贵走到了她的身边。
  “徐老师,我是一个没文化的农村妇女,身边还有两个未成年的男孩,娶我不后悔吗?”期待重生的汤兰花面对面地对徐宝贵说着心里话。“不后悔,我也是生在农村长在农村,看你拉扯两个孩子多不容易,我喜欢你善良质朴,愿意与你结合,你的儿子就是我的儿子,我一定能担当起做父亲的责任。”
  1个月后,徐宝贵义无反顾地将汤兰花母子3人领进自己的家门,他们没有举行婚礼。
  经历过苦难的人最懂得感情的珍贵,这对有情人结合后相敬如宾、情投意合。徐宝贵在学校教书,汤兰花在家种地、操持家务,小日子过得别有滋味,徐宝贵的脸上写满了笑意,全家人其乐融融。第二年秋天,封军又多了一个弟弟。
  弟弟徐刚的降生给这个家庭带来了生机,汤兰花想着一定要竭尽全力把这3个孩子培养成才。光阴似箭,一晃过了12个年头,此时正值封军兄弟读书的好年华。然而,这对寒门弟兄却总是做出令父母失望的事情,汤兰花常常为此生气。1993年夏天的一个中午,刚从农田回家的汤兰花断然喝下农药,幸好被邻居发现,及时送到乡医院抢救而幸免于难。当晚,17岁的封军来到母亲的病房守候,当他一觉醒来时,母亲已吊死在病房内。
  汤兰花的突然死亡,在徐家掀起了轩然大波,涉世未深的封氏兄弟俩再次站到人生的十字路口。
  经村干部和双方亲友调解达成协议,汤兰花的后事由徐宝贵负责处理,另补贴封氏兄弟每人4000元,用于返回老家生活。
  失去双亲,与继父分手,封氏兄弟俩捆好行李又重新回到了原籍。封氏兄弟选择了坚强,在老家稍作安顿后便外出打工。
  失去爱妻的徐宝贵则含辛茹苦将徐刚培养成了名牌大学的大学生。
  斗转星移,在外打拼多年的封军已是一个水电安装的包工头,有房有车。每到清明节,他都要返乡扫墓,每当想到父母在九泉各守一方,心中很是不安和内疚。
  “按照农村风俗,一定要让父母合葬!”2007年10月,封军来到昔日的家门,向继父徐宝贵提出将母亲的骨灰与亲生父亲合葬的要求。
  这事哪成!徐宝贵当场反对。
  其实当时徐宝贵也有一本难念的经。徐宝贵丧偶后于2004年7月经人介绍与村妇周秀丽结婚,以求晚年有个照应。然而,勉强组合的家庭基础不牢,两人感情好时如胶似漆,双方写下书面协议,“归天”后要同坟合葬。两人闹别扭时六亲不认,说翻脸就翻脸,徐宝贵担心与周秀丽很难一起走到人生的终点。如果一旦与她离婚,“归天”后还得与汤兰花合葬,汤兰花毕竟是他的原配妻子。再说汤兰花丧事是他办的,费用都是他出的,现已入葬15年,妻子再与前夫同葬无论从情感、还是民俗上看都讲不通。再则徐刚也不同意,母亲一旦与其前夫合葬,往后的祭扫怎么办,自己岂不成了一个不能尽孝的儿郎?
  说理不成,封军没有放弃,而是强行掘墓,便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。

  父子对簿公堂
  今年2月12日,徐宝贵、徐刚向盐城市盐都区法院起诉封军,要求封军恢复汤兰花坟墓的原状,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。
  这桩案件放在了盐都区秦南人民法庭法官的案头。法庭组成了精干的合议庭,由资深法官担任主审。开庭这天,法庭座无虚席,而且庭内静得出奇,大家都异常关注这起离奇的家庭纠纷的审理。
  庭审中,双方各执一词。
  封军认为,徐宝贵与周秀丽有合葬协议,汤兰花与前夫合葬,合情合理。
  徐宝贵认为,自己与周正在闹离婚,一旦离婚,自己将来必定要与汤兰花同穴。
  封军认为,汤兰花是他的亲生母亲,他有权处理她的骨灰。
  徐刚认为,汤兰花也是他的亲生母亲,他也有权处理她的骨灰。
  本是同根生,相煎何太急。审判长当即宣布休庭。随后,承办法官走访了当地的民俗专家,并先后邀请村干部组织5次调解。调解中,徐宝贵对汤兰花的骨灰入土为安、不再迁移表示默认,但提出精神损害赔偿金不得少于8000元;而封军仅口头同意给予象征性的赔偿。调解难以遂愿,未能达成协议。

  判决尊重民俗
  6月4日,盐都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。法院认为,汤兰花去世以后,骨灰作为其生前人身权客体的延续法益,寄托着汤兰花生前与徐宝贵的夫妻之情,与封军、徐刚的母子之情,是原被告进行悼念活动的物质载体,应受到法律保护。汤兰花生前对安葬未立有遗嘱,对她的安葬应由其近亲属共同处理。事实上,已由徐宝贵将汤兰花安葬在公墓规划地近15年之久。封军试图让亲生父母合葬,要兼顾徐宝贵与汤兰花的夫妻感情、汤兰花与徐刚的母子之情。徐宝贵、封军、徐刚对汤兰花骨灰都有处理权和祭奠权,各方若对汤兰花骨灰安葬方式提出变动,应该相互协商,协商不成应该维持现状。封军未经徐宝贵、徐刚同意,擅自将汤兰花的骨灰挖走,给徐宝贵、徐刚的精神造成了损害,给徐宝贵、徐刚对汤兰花的祭奠造成了障碍。然而,此时汤兰花的骨灰已被迁葬,如再将其骨灰挖出迁回原处,有悖当地“入土为安”的民间风俗习惯,为民间所忌讳。
  因此,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的相关规定,作出判决:被告封军赔偿原告徐宝贵、徐刚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;驳回原告徐宝贵、徐刚的其他诉讼请求。(文中人物为化名)
  (成玉文 郭玉国)